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更(一)字第18號
債 權 人 李鷦涌
債 務 人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毛金枝
一、債務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應與債務人詹政憲連帶向
債權人清
償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貳拾元,及自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
本件係債權人就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民事裁定
駁回
聲請部分聲明
異議,經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廢棄發回
更為處分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