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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更(一)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06年度司促更(一)字第18號 債 權 人 李鷦涌 債 務 人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毛金枝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一○六年度司促更㈠字第 十八號支付命令,應予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詹政憲及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對債務人詹政憲核發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之同時,併予裁定駁回對 債務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,債權人對債務人二 人就駁回聲請部分提出異議,經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 裁定認債權人異議有理由,知原裁定廢棄,並於理由欄敘 明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當之處分,有前開裁定附卷可 稽。本院於106年9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 付命令誤前開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裁定僅廢棄原裁定(即 第18638號支付命令)駁回債權人聲請部分,而僅就該駁回 聲請部分予以核發支付命令,係屬違誤,應予撤銷,並由本 院依前開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裁定另行核發支付命令,以 為適當之處分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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