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促更(一)字第18號
債 權 人 李鷦涌
債 務 人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詹毛金枝
上列
當事人間
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一○六年度司促更㈠字第
十八號支付命令,應予撤銷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詹政憲及捷鵬消防有限公司
發支付命令,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對債務人詹政憲核發
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支付命令之同時,併予裁定
駁回對
債務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,
嗣債權人對債務人二
人就駁回聲請部分提出
異議,經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
裁定認債權人異議有理由,
諭知原裁定廢棄,並於理由欄敘
明另由本院
司法事務官更為
適當之處分,有前開裁定附卷
可
稽。本院於106年9月30日所為106年度司促更㈠字第18號支
付命令誤前開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裁定僅廢棄原裁定(即
第18638號支付命令)駁回債權人聲請部分,而僅就該駁回
聲請部分
予以核發支付命令,係屬違誤,應予撤銷,並由本
院依前開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裁定另行核發支付命令,以
為適當之處分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王淑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