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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促更(一)字第 1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06年度司促更(一)字第18號 債 權 人 李鷦涌 債 務 人 詹政憲 債 務 人 捷鵬消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毛金枝 一、債務人捷鵬消防有限公司、詹政憲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  幣肆萬零肆佰貳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 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本件係債權人就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民事裁定駁回   聲請部分聲明異議,經本院106年度事聲字第141號廢棄原裁   定發回更為處分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2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淑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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