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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華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UW0000000號)之發票人公司正   確名稱為何?(有限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司)如有錯誤,請盡   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,並   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   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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