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01號
聲 請 人 華炬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順成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UW0000000號)之發票人公司正
確名稱為何?(有限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司)如有錯誤,請盡
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,並
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
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