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07號
聲 請 人 九唯鋼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麗卿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HA0000000號)發票人公司負責
人為何人?(台端
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)如有錯誤,請
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
止付通知書
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