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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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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九唯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HA0000000號)發票人公司負責   人為何人?(台端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)如有錯誤,請   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,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  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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