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11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楊生地即金優彈簧工業社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(全國 版)。 三、持有附表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,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司催字第11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票人負責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佶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│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 │106年4月5日 │12,600元 │DD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張文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賓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│106年1月20日│47,270元 │J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徐二妹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柏陞實業有限公司 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│106年1月31日│305,957元 │AV0000000 │ │ │ │張裕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記:(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) 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,確 認無誤後,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(全國版)一日,並務必先校對後,將該新聞紙全版 送本院(請勿剪開)。 二、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 三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,即視為撤回本公示 催告之聲請。(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)。 四、公告(即刊登新聞紙)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 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 五、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台端於登報時,可自行遮隱台 端之地址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