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美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(含受款人、發票日期及到期日)之警   局報案證明正本。 二、警局報案證明之申請人與聲請人不符,請更正。 (以上事項更正後,請提出更正後之報案證明影本(影本須加蓋派 出所戳章)過院參辦)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