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233號
聲 請 人 美味達人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銘隆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(含受款人、
發票日期及到
期日)之警
局報案證明
正本。
二、警局報案證明之申請人與聲請人不符,請更正。
(以上事項更正後,請提出更正後之報案證明影本(影本須加蓋派
出所戳章)過院參辦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