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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忠記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鶴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,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,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,如未載履行地 者,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,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查其所提之本票未載付款地,依 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之規定,以發票地為付款地,惟系爭本 票之發票地均在雲林縣○○鄉○○路○○○○○號,依上開法條 之規定,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請求,顯有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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