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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安耐美國際智慧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致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中分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   臺幣壹拾萬元之借方及貸方傳票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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