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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盟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有無英文字母?如有,請盡速與   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,並提出更正後之通   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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