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04號
聲 請 人 盟新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雪麗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之票據號碼有無英文字母?如有,請盡速與
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,並提出更正後之通
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