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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興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閔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究為「黃」義閔或「黄」義閔   ,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印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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