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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鴻億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」、「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票據聲請公示催告,而依聲請人所提 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,聲請人雖為發票人,系爭 支票(票據號碼:TPA0000000號)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寄出 ,且受款人美淇食品有限公司已於同年月29日簽收掛號信件 ,因內部作業疏失不慎遺失系爭票據,故依聲請人陳述意旨 聲請人並最後持有票據之人,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於法 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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