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441號
聲 請 人 凱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季枝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
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
通知之最新證明文件
正本。(原呈掛失證明已逾5日辦理公示
催告)
二、請確認附表編號1股票之股票號碼是否正確。(台端
聲請狀
所載與掛失證明不符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