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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4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洪啓榮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(全國 版)。 三、持有附表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,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 106年度司催字第44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 面 金 額│ 支 票 號 碼│備考│ │ │ 負 責 人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鋐拓工程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│106年5月20日│66,580元 │ZX0000000 │ │ │ │鍾秋梅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附記:(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) 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,確 認無誤後,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(全國版)一日,並務必先校對後,將該新聞紙全版 送本院(請勿剪開)。 二、有關刊登事宜,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,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,請勿受騙。 三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,即視為撤回本公示 催告之聲請。(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)。 四、公告(即刊登新聞紙)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 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 五、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,台端於登報時,可自行遮隱台 端之地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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