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介大保利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揮煌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敘明系爭票據遺失經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