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18號
聲 請 人 廣源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忠篤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敘述
本票遺失過程,並確認何人為
本件之有權聲請人
。(依票據法第19條規定票據權利人始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
。)
二、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(含發票人姓名、受款人、
發票日期、
票據金額及到
期日)之警局報案證明
正本。
三、警局報案證明之報案人與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相符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