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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518號 聲 請 人 廣源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忠篤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敘述本票遺失過程,並確認何人為本件之有權聲請人   。(依票據法第19條規定票據權利人始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  。) 二、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(含發票人姓名、受款人、發票日期、   票據金額及到期日)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。 三、警局報案證明之報案人與公示催告之聲請人應相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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