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518號
聲 請 人 廣源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忠篤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」、「無
記名證券或空白
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
持有人為公示
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
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
558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票據號碼IGI071643號之
本票(以下簡稱
系爭本
票)遺失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為發票人,而依聲請人所提
出之警局報案證明及聲請人補正狀意旨
所載,立穩營造股份
有限公司收受系爭本票
翌日遺失,票據權利既經交付而移轉
,聲請人即
非票據權利人,
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於法未合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