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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元和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燕芝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。但應於提出止 付通知後五日內,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, 票據法第1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陳稱:聲請人遺失支票(票據號碼:AJ0000000號 )一紙,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,並提出支票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件為證明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民國(下 同)106年6月8日具狀聲請公示催告,經核其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為付款銀行於106年6月1日所出具,聲請公示催 告已逾掛失後5日,是以揆諸前開規定,本件聲請人其據 之聲請公示催告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本件聲請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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