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10號
聲 請 人 萬欣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白翎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」、「無
記名證券或空白
背書之指示證券,得由最後之
持有人為公示
催告之聲請。前項以外之證券,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
為公示催告之聲請。」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
558條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
止付
通知書,發票人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,聲請人為受
款人,
惟聲請人自陳
系爭支票由發票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
限公司以掛號信件寄出後,於郵寄途中遺失,聲請人並未收
到該掛號信件等語,故依聲請人陳述意旨因聲請人並
非最後
持有票據之人,
揆諸前揭說明,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