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3號
聲 請 人 欣于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世文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(票據號碼:JD0000000號)之發票人公司正
確名稱究為「啟」發塑膠廠股份有限公司抑或「啓」發塑膠
廠股份有限公司?(台端
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)如為「
啟」,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發票人欄,並提出更正後
之掛失
止付通知書影本(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)過院參辦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