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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寶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松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提出系爭具付款行庫戳章之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正本   過院參辦。 二、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(內容包含受款人是否已   收受系爭支票)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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