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674號
聲 請 人 寶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松茂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提出
系爭具付款行庫戳章之支票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正本
過院參辦。
二、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(內容包含受款人是否已
收受系爭支票)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