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26號
聲 請 人 宜福塑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粘秀娥
上
當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
載有票據種類及票據號碼且經銀行核章之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
書」,此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5日寄存於光華派出所,有送
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
惟查,聲請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內,以書
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