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48號
聲 請 人 威聲通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恒助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票據種類為何種票據?
二、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正確付款行庫為何?(台端
聲請狀所載
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記載不符)
三、請確認正確支票金額為何?(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
付通知書記載不符)
四、提出載有票據種類且經銀行核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