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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杜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献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寫發票人公司負責人   賴「獻」隆是否有誤?如有錯誤,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   ,並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過院參辦(請併更正掛   失止通知書上受通知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)。 二、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何人?請具狀說明張   錫漳與通知人有何關係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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