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784號
聲 請 人 杜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献隆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確認
系爭支票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所寫發票人公司負責人
賴「獻」隆是否有誤?如有錯誤,請盡速聯絡付款行庫更正
,並提出更正後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過院參辦(請併更正掛
失止通知書上受通知人
法定代理人之簽章)。
二、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何人?請具狀說明張
錫漳與通知人有何關係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