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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催字第 8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催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劉柏村即新凱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 一、請具狀詳細說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(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   已收受票據)。 二、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之正確名稱(台端聲請狀所載,   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) 三、請具狀釋明本件與孟凱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?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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