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889號
聲 請 人 劉柏村即新凱企業社
上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:
一、請具狀詳細說明
系爭支票遺失過程(內容應包含聲請人是否
已收受票據)。
二、請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公司之正確名稱(台端
聲請狀所載,
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不符)
三、請具狀釋明
本件與孟凱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?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二、
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