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69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 林王連秀
債 務 人 崧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涂世霖
人
債 務 人 涂明宗
上列
當事人間聲請
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抵押權人,於
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
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
準用之。
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
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民國104年3月27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6,000,000元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(
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
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租金、買賣
價金、貸款、手續費、票款、墊款、保證債務、應收
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
期日:134年03月25日。
(六)清償日期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七)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八)
遲延利息(率)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九)
違約金: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1.取得
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全
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
侵權行為或
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
損害賠償。4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
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5.
律師費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崧璟工程實業有限公司、涂
世霖、涂明宗,債務額比例:均為全部。
嗣相對人林王連秀於民國104年3月26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
位債務人等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作保,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
6,000,000元。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共同簽發面額為6,848
,000元之
本票一紙(
發票日105年6月29日、到期日106年7月
31日),
詎屆期提示,尚有4,298,000元及利息未獲付款,為
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提出
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本票等影本為證
,本件聲請,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六、
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
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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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 地 坐 落 │ 面 積 │ 權 利 │
│ ├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號│ 市 ○鄉鎮市區○ 段 ○○段 │ 地 號 │ 平方公尺 │ 範 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臺中 │神岡區 │福隆 │ │0000-0000 │85.11 │ 全部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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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│ │ │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│ 權利 │
│ │ │基 地 坐 落│建築式樣主要材 ├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建號 │--------------│ │樓 層 面 積 │附屬建物主│ │
│ │ │門 牌 號 碼│料及房屋層數 │ │要建築材料│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合 計 │及用途 │ 範圍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
│1│00843-│地號:臺中市神 │住家用 │總面積:55.86│ │ 全部 │
│ │00○ ○○區○○段0674│加強磚造 │層次面積 │ │ │
│ │ │-0000 │層數:001層 │ 一層:55.86│ 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臺中市神岡區中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山路766巷25號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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