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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0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速立達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粉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雅婷、許燕飛、唐祥華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補本票原本一張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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