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
聲 請 人 弘茂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黃文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劉慶章、解秀珠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2紙本票號碼及票號TH015398號之
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?(
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)。
㈡
聲請狀漏載利息起算日及聲請利率為何?(請具狀一併補
正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