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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1157號 聲 請 人 弘茂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黃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慶章、解秀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2紙本票號碼及票號TH015398號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?(   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)。   ㈡聲請狀漏載利息起算日及聲請利率為何?(請具狀一併補    正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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