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
聲 請 人 朝春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敬軒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
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
回其聲請:
一、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?(因自本
聲請狀具狀日為106年2
月22日與裁定事項106年2月21日不符)
㈡提示日期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