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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3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協樹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、許明達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㈡確認聲請事項欄㈠記載是否有誤(僅記載債務人為天石營    造有限公司),倘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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