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330號
聲 請 人 協樹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謐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、許明達准予
本票裁
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㈡確認聲請事項欄㈠記載是否有誤(僅記載
債務人為天石營
造有限公司),倘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