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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建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、黃建業、王素 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聲請費新臺幣2,000元。   ㈡補立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  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㈢補黃建業、王素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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