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9號
聲 請 人 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玉鳳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柔蒂准予
本
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請分別確認並陳報以下本票之聲請人、相對人是否有誤,倘
原
聲請狀記載有誤,並請具狀更正:
⒈票號TH0000000本票
所載發票人僅為林柔蒂,陳報並釋明
聲請人得對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付款之依據(聲請
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,僅得對發票人為之)。
⒉票號TH0000000、票號TH0000000、票號TH0000000、票號
TH0000000、票號TH0000000、票號TH456372、票號TH456
373、票號TH0000000、票號TH0000000、票號TH0000000、
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所載發票人僅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
公司(林柔蒂之印章緊鄰於公司章旁,似僅代理公司發票)
,陳報並釋明聲請人得對林柔蒂請求付款之依據。
⒊票號TH0000000、TH456373、TH456375本票所載受款人為
廖川,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(如經受款人
背書轉
讓票據權利)。
⒋票號TH456372、TH456374票所載受款人為楊玉鳳,請釋明
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(如經受款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)。
⒌
本件本票個別提示日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