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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柔蒂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請分別確認並陳報以下本票之聲請人、相對人是否有誤,倘   原聲請狀記載有誤,並請具狀更正:   ⒈票號TH0000000本票所載發票人僅為林柔蒂,陳報並釋明    聲請人得對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付款之依據(聲請    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,僅得對發票人為之)。   ⒉票號TH0000000、票號TH0000000、票號TH0000000、票號    TH0000000、票號TH0000000、票號TH456372、票號TH456    373、票號TH0000000、票號TH0000000、票號TH0000000、    票號TH0000000之本票所載發票人僅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    公司(林柔蒂之印章緊鄰於公司章旁,似僅代理公司發票)    ,陳報並釋明聲請人得對林柔蒂請求付款之依據。   ⒊票號TH0000000、TH456373、TH456375本票所載受款人為    廖川,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(如經受款人背書轉    讓票據權利)。   ⒋票號TH456372、TH456374票所載受款人為楊玉鳳,請釋明    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(如經受款人背書轉讓票據權利)。   ⒌本件本票個別提示日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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