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9號
聲 請 人 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玉鳳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柔蒂准予
本
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陳報是否向相對人為現實提示?提示日期為何?(
按法院就
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
,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,未載到
期日之本
票亦需提示後,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。聲請人提出發票
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法院
自應先調查其有無現實的向
債務人出示票據提示,如未現實
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提示,與
上開規定不合,應以裁定駁回
聲請,司法院(81)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參。至所謂提示者
,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,不得以
存證信函或電話代替
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