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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川城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玉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貝拉美學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柔蒂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陳報是否向相對人為現實提示?提示日期為何?(按法院就   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  ,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,未載到期日之本   票亦需提示後,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。聲請人提出發票   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法院   自應先調查其有無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提示,如未現實   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提示,與上開規定不合,應以裁定駁回   聲請,司法院(81)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參。至所謂提示者   ,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,不得以存證信函或電話代替   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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