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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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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3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   狀更正。(因聲請狀所載與聲請狀末之印文不符) 二、提出相對人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系爭本票並未載到期日,台端之聲請狀上亦未記載提示日期   ,請查報本件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。(按   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   之裁定,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,未載到期   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,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。聲請人提   出發票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 ,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,   如未提示,與上開規定不合,應以裁定駁回聲請,司法院(   81)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參照。至所謂提示者,即現實的   向債務人出示票據。) 四、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所載為自附表   到期日起算利息,與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為發票日不符,另   未載到期日之本票,利息起算依法應自提示日起算) 五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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