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51號
聲 請 人 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德雨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
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聲請人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
狀更正。(因
聲請狀所載與聲請狀末之印文不符)
二、提出相對人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
系爭本票並未載到
期日,台端之聲請狀上亦未記載提示日期
,請查報
本件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。(
按
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
之裁定,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,未載到期
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,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。聲請人提
出發票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
,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,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,
如未提示,與
上開規定不合,應以裁定駁回聲請,司法院(
81)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
參照。至所謂提示者,即現實的
向
債務人出示票據。)
四、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(因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所載為自附表
到期日起算利息,與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為
發票日不符,另
未載到期日之本票,利息起算依法應自提示日起算)
五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