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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6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261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台灣佳信通運有限公司(原名:大豐遊 覽車客運有限公司)、饒万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補相對人台灣佳信通運有限公司(原名:大豐遊覽車客運    有限公司)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   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  ㈡補相對人饒万泰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    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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