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611號
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國興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台灣佳信通運有限公司(原名:大豐遊
覽車客運有限公司)、饒万泰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
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㈠補相對人台灣佳信通運有限公司(原名:大豐遊覽車客運
有限公司)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
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補相對人饒万泰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