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654號
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榮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泳信企業有限公司、洪淑芬准予
本票裁
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相對人泳信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
法定代理
人洪淑芬之最新
戶籍謄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