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270號 聲 請 人 朝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振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本件票據是否經提示?又其提示日期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