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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287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2873號 聲 請 人 陳芬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元輝工程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 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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