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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32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3230號 聲 請 人 九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馥羽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㈠提出票號TH336058、TH336059之本票原本二張。   ㈡請確認本件請求票據之現實提示日為何?(不得以存證信    函為提示)   ㈢陳報請求金額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5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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