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511號
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惠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、江中和、林
佳惠、施宥廷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林佳惠、施宥廷二人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請
具狀更正,並補其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