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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58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4589號 聲 請 人 瑞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盛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渥世達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本票原本32張。 三、請陳報「蘇蜂琪」為相對人或僅為渥世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  理人? 四、提示日為何? 五、事實理由本票張數為1張是否有誤? 六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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