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589號
聲 請 人 瑞經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盛雄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渥世達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二、本票原本32張。
三、請陳報「蘇蜂琪」為相對人或僅為渥世達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
理人?
四、提示日為何?
五、事實理由本票張數為1張是否有誤?
六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