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589號
聲 請 人 瑞經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盛雄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渥世達有限公司准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
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陳報票號TH0000000、TH0000000、TH0000000、TH0000000、
TH0000000現實提示日期,並陳報利息起算日。(查
聲請狀載
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,
惟補正狀未見陳報提示日期;另其餘
本票皆尚未屆期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