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589號
聲 請 人 瑞經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盛雄
相 對 人 渥世達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蘇蜂琪
上
當事人間聲請
本票准許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人其餘之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相對人負擔新臺幣伍佰元,餘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
並
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
詎經提示未獲付款,
爰提出本票32件
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
本件聲請除票號(TH0000000~4、TH0000000~0000000、TH
0000000)之本票27紙因聲請時未屆到
期日,自無從行使追索
權,其逕為強制執行之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外,其餘如
附表所示部分
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
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
訴訟費用,由法院酌
量情形,命
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負
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爰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
訴訟法第79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
之
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
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
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
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
處停止強制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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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票字第458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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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
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到 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 票 據 號 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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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6年1月12日 │15,000元 │106年2月28日 │106年3月5日 │TH0000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2 │106年1月12日 │15,000元 │106年3月31日 │106年4月5日 │TH0000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3 │106年1月12日 │15,000元 │106年4月30日 │106年5月5日 │TH0000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4 │106年1月12日 │15,000元 │106年5月31日 │106年6月5日 │TH00000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5 │106年1月12日 │15,000元 │106年6月30日 │106年7月5日 │TH00000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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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