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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6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4688號 聲 請 人 鼎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映碩、鄒淑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 一、確認債權人應為「鼎旺」或「鼎昌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?   又請求金額為$497880元或$210380元?本件之提示日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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