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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7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4742號 聲 請 人 聯永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功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孝思、羅志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 其聲請: 一、提出相對人王孝思、羅志得最新戶籍謄本正本(記事欄勿省   略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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