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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7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4749號 聲 請 人 安華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水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二、陳報本件是否執本票向相對人現實提示?提示日期為何? 三、確認利息算日自105年12月1日起算是否有誤? 四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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