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795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玉樹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洪忠佑、劉宛蓁、騰陽交通有限公司准
予
本票裁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
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中本票到
期日「106年7月11日」
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洪忠佑、劉宛蓁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