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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7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479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忠佑、劉宛蓁、騰陽交通有限公司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確認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欄中本票到期日「106年7月11日」   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洪忠佑、劉宛蓁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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