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803號
聲 請 人 金鹿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錫文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鈺展工程有限公司、黃明堃准予
本票裁
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提出相對人鈺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提出相對人黃明堃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