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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48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4803號 聲 請 人 金鹿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鈺展工程有限公司、黃明堃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提出相對人鈺展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二、提出相對人黃明堃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7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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