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357號
聲 請 人 旗鑑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睿南
上
聲請人聲請對於
相對人尚順食品有限公司、鄭全麟准予
本票裁
定
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
駁回其聲請:
一、本票原本一張。
二、確認「鄭全麟」是否為相對人?如是,補其
住居所地址。
三、提示日為何?
四、確認
本件是否請求利息,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
迄日及利率
為何?
五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