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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53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5357號 聲 請 人 旗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睿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尚順食品有限公司、鄭全麟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本票原本一張。 二、確認「鄭全麟」是否為相對人?如是,補其居所地址。 三、提示日為何? 四、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,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日及利率   為何? 五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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