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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司票字第 57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司票字第5791號 聲 請 人 傑立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鴻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馮秀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 一、現實提示日期為何?(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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